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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突出对学生入学权益的保障,强调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各类考级证书、奖励、捐助等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条例严格控制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保障课后服务规范开展,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