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2023-05-24 19:29:43 来源:广元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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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广元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在社会稳定方面影响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6〕313号)、《四川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川委办〔2022〕2号)以及《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广委办〔2017〕35号)等要求,现将该《实施方案》的基本情况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并征询群众意见。


(资料图片)

一、概况

为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国、省、市关于推动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前期调研、成本监审、征求相关方意见和建议,研究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四川省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9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21〕8号)、《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23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点>的通知》(广垃圾分类办〔2023〕1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参照国内部分城市已出台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收费原则

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按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核定。

(二)收费范围

广元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者”)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均应按规定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

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代征。

(四)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广元市瑞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1-12月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成本资料,经成本监审,广元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为264元/吨。

(五)拟收费标准

1.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按厨余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为0.26元/公斤;非居民厨余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暂不收费。

2.餐饮行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发改〔2016〕514号)中规定的餐饮行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50元/月·㎡停止执行,餐饮行业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其处理费按产生量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为0.11元/公斤。餐饮行业以外其他非居民生活垃圾,其处理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六)执行时间

拟从2024年1月1日执行。

(七)配套政策

1.建立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者当年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80%(含8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80%—110%(含11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高于定额标准110%的,高出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上浮50%计收。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标准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

2.加强管理。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优化计量方式,严格政策执行,做到应收尽收。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顺利实施。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

(一)业主单位委托评估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对拟出台决策进行深入分析,初步识别拟出台决策的风险因素,确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将拟出台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三)评估单位对拟出台决策进行详细分析,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征求各方面对拟出台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评估单位编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工作。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广元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企业、机关和组织等。主要征求公众对本办法颁布实施的态度(包括:您对本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支持,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各主体的权责等是否明确等)。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评估咨询单位联系,表达对拟出台决策社会维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意见调查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46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9-3267254;

电子邮箱:316795567@qq.com;

评估单位:四川中合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托斯卡纳B6-3楼1层;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9-3240768;

电子邮箱:2457165142@qq.com。

六、公示周期

本次网络征求意见时间从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各利益群体均可向业主单位或评估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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