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近日,广东省教育厅联合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和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提出细化落实举措。
《通知》提出,大学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的组织机构,学院是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组织机构。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和各类活动中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中,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落实属地责任,对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行为开展全面清理整顿,通过全面摸排和集中整顿,进一步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的审批、登记、使用等活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一要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全面摸排情况,分类组织清理。二要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清理、审批、监管职责,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并进一步完善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管理。三要落实工作责任。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企业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等方式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2021年10月底前,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规范“大学”“学院”名称使用的目的意义,倡导自查自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21年11月底前,各地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登记的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开展全面摸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会同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和分工安排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情况问题进行全面摸查。2021年12月15日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摸清底数、分类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辖区内规范“大学”“学院”名称使用的集中整顿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总结。
《通知》还提出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群众反映举报的专门渠道,对反映的问题按职能职责及时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将设立群众反映的专门渠道,有关部门和地市将按职能职责处理好反映问题。广东省教育厅接受群众反映问题线索集中征集时间、主要内容、有关事项如下:
集中征集时间
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本次专项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应反映全省范围内“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如组织机构使用非规范名称开展宣传活动的,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对外开展宣传、招生行为的,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名称开展宣传活动的,等等。
有关事项
1.提供的问题线索客观真实、文字简练,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相关问题线索请发送至邮箱ghcfile@gdedu.gov.cn,邮件主题注明为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问题线索。
3.本次专项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应反映全省范围内“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为信访事项,请径向信访部门反映;如为涉法涉诉问题,请按合法渠道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